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929922-1),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成龙路**、鲍家村西加工贸易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苘俏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