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929922-1),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成龙路**、鲍家村西加工贸易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苘俏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