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6527号
原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成龙路北、鲍家村西加工贸易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92992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网贸会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56号B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1P1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网贸会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威海海飞游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