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311民初779号
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铁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8841151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3255552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桂林市三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