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昇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昇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3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昇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雷家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昇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在庭外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