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115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46号。
被告:湖南昇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昇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湖南昇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橄榄
书 记 员 唐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