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6338号
原告: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8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