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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6338号 原告: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8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高中压阀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