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先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4888号 申请人:无锡先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2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化工新材料园区二区铁路专用线以南、鸳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先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先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94376.59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申请人无锡先登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先登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94376.59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二、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