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1074号
原告:江苏丹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321国道22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0887891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丹通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海岸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732643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丹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丹通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丹通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丹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