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丹通电气有限公司,住丹阳市,机构代码:6088789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丹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19)苏1181执27号。本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丹通电气有限公司已就丹劳人仲裁案字(2018)第915号仲裁裁决书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因江苏丹通电气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则丹劳人仲裁案字(2018)第91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