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1民初9224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