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

济宁某某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执保275号 申请人:济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孔子大道西首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32845998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澄阳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81329709672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翼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