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9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329709672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中胜浩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酒泉市玉门市建材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91620981MA73DNCTXF。
法定代表人:**来。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中胜浩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中胜浩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甘肃省中胜浩顺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省中胜浩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