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955号之二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329709672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中胜浩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酒泉市玉门市建材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91620981MA73DNCTXF。
法定代表人:**来。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中胜浩顺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