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873号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树**,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妹妹),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韩学彬,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树**、***、韩学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学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学彬的起诉。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