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树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873号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西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树**,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妹妹),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韩学彬,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 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树**、***、韩学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学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学彬的起诉。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