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63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北环城路西首永华机械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1NT3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