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杰昌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5民初176号 原告:河北杰昌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下堡寺镇西高尔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北环城路西首永华机械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北杰昌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杰昌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杰昌工业皮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