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嬴通速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480号之二 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北环城路西首永华机械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1NT3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济南市嬴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68591533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嬴通速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