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微(杭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4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北环城路西首永华机械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1NT3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中微(杭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937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CG10U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微(杭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鲁0812民初2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作出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微(杭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