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481号之二
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北环城路西首永华机械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1NT3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微(杭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937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CG10U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微(杭州)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2元,由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