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48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北环城路西首永华机械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1NT3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煦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518号(工业路与山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6100160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煦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煦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煦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焦作市煦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