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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四川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5637号 原告:查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彝族,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华峰村委会俐侎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凤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舒某。 原告查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94元,由原告查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