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吉首市华鑫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01民初1237号 原告:吉首市华鑫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河溪镇阿娜村G319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吉首市华鑫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华鑫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资款257649.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57649.54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因***项目隧道施工需要用气与原告协商由原告长期为该项目供应气体,后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材料供应商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通知单》。2017年至2021年,原告为被告持续供应气体,期间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2022年6月16日经被告的工作人员微信确认,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1511413.77元的货物,截至2021年12月20日,被告已支付金额为1233764.23元,尚欠金额为277649.54元。确认欠款金额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三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华鑫公司与中铁三处公司签订的《气体购销合同》及《气体购销补充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与约定管辖”中均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案件由需方法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案件由购买方法人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中铁三处公司作为合同中的需方即购买方,其法人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同时原、被告双方在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约定了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中铁三处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14.7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