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81执恢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08号主楼楼梯以西1至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8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向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1552.3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71552.3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856.52元。因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140498.27元,**履行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4856.52元、执行费13805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于2023年4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乐昌市××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在评估过程中,经函询乐昌市自然资源局,评估公司以不符合评估条件,无法出具评估价格为由退回评估委托,故本院暂不予处置。 2.于2023年12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粤F0××**、粤F1××**、粤FQ××**、粤F6××**、粤F6××**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债权尚余1140498.27元(未含**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6.52元、执行费1380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281执恢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