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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424号 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64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6月12日,本院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680万元(实际控制:680万元)。冻结期限: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424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6月24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