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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众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众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黄营村4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6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汉中市汉台区惠丰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96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众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众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14805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9%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2月20日已产生72788.71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101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438元。 2024年3月7日,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3191.71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1784147.71元,本院收取受理费101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众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