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甘0621执恢359号
民勤某公司;某公司、李某:
本院受理执行民勤某公司与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1)甘062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李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首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46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缴纳案款1400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64元、诉讼费6532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民勤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