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9号26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华,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工业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亚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勤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小鹰
审判员  杨文龙
审判员  宋明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马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