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269号
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