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亚太快递电梯(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亚太快递电梯(湖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太快递电梯(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亚太快递电梯(湖北)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27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亚太快递电梯(湖北)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57276.63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