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2民初2348号
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职员。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