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恢6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钢丝绳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合朋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湘0304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9月22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阳市土地,并进行了轮候查封。2021年9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812318.45元(本金743887.7元、利息32359.11元、逾期利息15621.64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160元、执行费10290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812318.45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