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3467号
原告:***,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驭,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