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民初148号
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28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计4320元,由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