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025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乐安县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鳌溪镇商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5FB4H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工业园前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6XYLH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安县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