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安县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025执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安县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鳌溪镇商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5FB4H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工业园前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6XYLH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乐安县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安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5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土地、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账户被本院另案冻结,车辆、不动产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高馨中药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限制消费决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30779.36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7830779.36元及逾期利息,另有执行费66553.89元未缴纳。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