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义隆分公司与兴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彬执字第00111号
申请人徐州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义隆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彬县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2014)彬民初字第00695号调解书过程中,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兴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款4235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了案件款42350元。因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费535元免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彬民初字第0069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敏彬
审判员张扬
代理审判员*娇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