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13476号
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3004X5。
分公司负责人:司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津舟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24562A。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用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司文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用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0295.8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0日利息34770.73元(2018年9月18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暂计利息),并以420295.8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合同项目下的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川东南队科研综合楼装修消防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以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为准。2018年9月18日经被告三方结算,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420295.87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一、原告诉称的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应为349030.12元,扣除原告按6.53%标准应支付给被告配合费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价款总额为326238.45元。(一)原被告约定,工程价款支付与施工主合同中招标人(即重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的付款时间同步(即承包人按月进度报表,经监理人审查签证,报业主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进度的60%,月进度支付不超过2次;工程完工,预验收且相关问题整改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待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六个月内审计局未抽审,及工程顺利移交接收单位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抽审的支付至审计结算审核价的97%;到项目质保到期后支付3%,无息退还质保金),工程价款以最终审计结算金额为准。(二)2020年1月20日,原告施工的消防部分工程价款经竣工结算审核价为349030.12元,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六个月内未被审计局抽审,招标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告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三)原被告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缴纳的配合费为工程结算总价的6.53%。二、涉案工程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价款为326238.45元[即349030.12元×(1-6.53%)],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176238.45元。其中9787.15元(即326238.45元×3%)质保金应于质保期两年到期后支付,余下的166451.30元在原告未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26238.45元合法有效发票前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一)被告于2018年9月15日、2019年1月23日向原告分别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和100000元,共计150000元。(二)原被告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结算金额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向被告提供盖公章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开具已付150000元工程款的发票,也未向被告开具其余工程款的发票,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原被告还约定,项目质保到期后支付3%工程款,其质保期为贰年。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故余下3%的工程款应于2021年1月22日之后支付。综上所述,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1日,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就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沙坪坝区梨树湾G15-1/04地块。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沙发改(2018)33号。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室内装修、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给排水、电气及通风空调的配合等。工程承包范围: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以及通风空调的配合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8月29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10982499.4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91342.96元。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答疑记录及补疑、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会议纪要、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的工程理清单、投标报价书、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双方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采用。条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工艺等差异较大或清单单价明显存在计算错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采用。条件:清单工程量超过±5%以外进行调整。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12.3、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对合同范围内合格工程计量。工程的中间计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按每月进度报表,经监理人审查签证,报业主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进度的60%,月进度支付不超过2次;工程完工,预验收且相关问题整改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待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六个月内审计局未抽审,及工程顺利移交接收单位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抽审的支付至审计结算审核价的97%。待项目质保到期后支付3%,无息退还质保金。质保金的支付办法:质保期以及管护期满且质量缺陷整改完毕达到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和接收单位要求并移交接收单位后按下面条款分批次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金。在满足上述“质保金的支付办法”后,防水分部工程质保期满5年、其余分部工程质保期满2年后,退还预留的相应部分结算价的质保金。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资料后7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核资料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核完毕后,相关资料提交齐全后14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程序。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14.2结算原则,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中标的工程投标总报价作为暂定的合同总价,其最终合同价款以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一、工程量计算原则: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现场原始收方单、有效的现场签证单、技术洽商等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十四、依法被审计局抽审的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局审计金额为准。14.3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结算审计审定后30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审计审定后三个月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年。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为3%的工程款,15.2.2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2年。防水保修期为5年。双方还对施工图范围内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发包人)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质保金的支付方法:质保期满且质量缺陷整改完毕达到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和接收单位要求并移交接收单位后按下面条款分批次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金。在满足上述“质保金的支付方法”后,防水分部工程质保期满5年、其余分部工程质保期满2年后,退还预留的相应部分结算价的质保金。
原告的总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2018年6月1日,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合同项目下的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特签订本专项分包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川东南队科研综合楼装修消防改造工程,1.2、工程地点:沙坪坝区梨树湾G15-1/04地块。二、工程承包范围,川东南队科研综合楼装修消防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以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为准。三、合同工期,本专业分包工程工期与施工主合同中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同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参照主合同对乙方进行罚款。3.1.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日,3.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要求相关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签约合同价(暂定总价),暂定金额(大写):570295.87元,工程量清单见(附件),具体金额以最终审计结算金额为准。乙方向甲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本工程结算金额。(乙方必须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盖公章)六、工程款支付,本专业分包工程款项支付进度与施工主合同中招标人拨付款项的时间同步支付。被告有发包人处加盖被告合同专用章,原告在承包人处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处有司文辉的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场施工。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含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2日竣工验收。
案涉工程按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委托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核过程中,原告根据结算审核的需要向被告及审核单位提供了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等结算审核资料。2019年12月17日,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主要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2、建设地点:沙坪坝区梨树湾G15-1/04地块;3、建设单位: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4、施工单位: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监理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范围及内容:工程内容:室内装修、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给排水、电气及通风空调的配合等。工程承包范围: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给排水、电气及通风空调的配合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五、审核结果,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总金额为12489348.05元,根据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及施工合同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总金额为10895992.51元,审减金额1593355.54元。六、审(增)减说明,(十)消防工程审减191879.65元。新增消防工程结算总价为:349030.12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作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审核单位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审核定案表主要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封资修工程,送审结算造价金额:12489348.05元,审定结算造价金额:10895992.51元,审定结算审减金额1593355.54元。
2018年9月15日、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分两次支付了工程款150000元。
审理中,被告陈述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告支付至案涉工程工程款审定金额的97%,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故余下3%的工程款应于2021年1月22日之后给付。原告不认可被告举示的审计报告结论,原告主张审计报告结论与原告完成工程量及施工图纸总数量不相符,不能作为原告与被告的最终结算金额。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分包合同、现场应急疏散设备拆除及安装工程量汇总表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网页截屏;被告举示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分包合同、内部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徐勇与李兴武以及腾明建的微信聊天记录、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人徐勇的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因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总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工程订立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工程。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结算金额问题。根据双方签定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暂定金额为570295.87元,具体金额以最终审计结算金额为准。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按原告报价或合同签约价确定工程造价的约定。该合同部分内容,系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进行施工完工后对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的结算协议约定,故该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结合双方合同的其他约定内容、被告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被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内容、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内容等,可以认定原被告按前述结算约定实际进行了相关工程款结算活动,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是按照被告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川东南队地质科研综合楼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结果来确定,因此涉案工程价款为349030.12元,原告报价被部分审减。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已付工程款150000元,原告作为案涉分包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有权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价款。原告关于工程造价的主张及以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工程总价为由提出的鉴定申请,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本专业分包工程款项支付进度与施工主合同中招标人拨付款项的时间同步支付。因此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逾期付款应就欠付款项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系施工主合同的招标人,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应当承担证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支付款项实际时间的举证责任,现被告陈述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告支付至案涉工程工程款审定金额的97%,原告未提出反证,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相应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应从该时间起算,原告相应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余下审定金额3%的工程款系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根据被告举示的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原告举示的网页截图证明力不足,与双方举示的相关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未举示足够证据证明质保期限届满,招标人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已向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时间,因此原告相应部分金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因原告未开具约定发票,被告拒绝给付相应工程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双方举示的证据材料,双方合同中并没有被告据此可拒付工程款的约定,因此,该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的价款中应扣除配合费等费用,但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分包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因此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价款188559.22元。
二、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占用资金的利息,该利息以188559.2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上述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按中国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240元,由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杭安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辛嫣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