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6766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07元,保全申请费70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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