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3民初5387号
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鼓楼社区南门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7178962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690.50元),减半收取690.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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