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371号
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71789628T。
法定代表人:聂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616286315。
诉讼代表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家和琴森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中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长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记员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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