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4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4)陕03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88247.84元及利息(以6388247.84元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388247.84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给付责任;由被执行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8259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595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査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2月17日至2026年2月16日);依法冻结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耀威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5年3月19日至2028年3月18日)。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导致原冻结效力消失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措施。上述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