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旺座曲江B座29层。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24号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信合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网公司)、一审被告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腾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配电项目是特种行业,需特行资质,中腾建设公司作为普通总包无权进行承包及再对外分包,原审法院关于本案配电工程的分包及付款责任主体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存在严重错误。案涉配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有中腾建设公司的签章,但该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仅是为了便于建设单位竣工备案和税务管理。案涉工程实际是建设单位直接对外分包的指定分包项目,涉及该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最终工程结算等所有环节中腾建设公司均未参与,重庆国网公司在建设单位出现风险危机后,为转嫁自身风险,故意隐匿了确定其相应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二、因正威舆情事件的影响,正威宝鸡项目在当时已管理失能,根本无法办理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和交付使用,重庆国网公司关于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证据明显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在没有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下,以媒体报道内容作为建设工程案件的定案依据,不仅有违证据审核认定规则,而且严重违背建设工程的付款流程,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本案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即便是按照中腾建设公司与正威科技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第4.2.2(4)条以及重庆国网公司提供的配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的规定,中腾建设公司在未收到该配电工程的专项工程款前,无需向重庆国网支付工程款。截至目前,因重庆国网公司尚未与建设单位办理案涉工程的验收和结算,建设单位也未向中腾建设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鉴于此,重庆国网公司要求中腾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请求:1.依法再审本案;2.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重庆国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再审费用由重庆国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中腾建设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本案中,中腾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重庆国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变更为陕西耀威铜业有限公司,该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由中腾建设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但中腾建设公司未能提交其与陕西耀威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配电工程是陕西耀威铜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分包项目。原审法院依据正威科技公司与中腾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以及中腾建设公司与重庆国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载明项目的发包单位为正威科技公司,施工许可函上载明中腾建设公司为宝鸡正威新材料科技城一期项目的施工单位,案涉配电工程包含在该承包项目之中的事实,结合正威科技公司多次向中腾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中腾建设公司认可未向重庆国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判令中腾建设公司向重庆国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中腾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