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5719号
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24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2137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3.72元,减半收取6496.86元,由原告陕西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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