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蒋某某,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1233号
原告:蒋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蒋某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蒋某与被告重庆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催告缴费后,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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