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2137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西华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林大道42号1幢16-1至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9QY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华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西华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林大道24号、26号不动产,石林大道42号附26号2-9、2-10不动产,因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职权解除上述不动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西华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林大道24号、26号不动产,石林大道42号附26号2-9、2-10不动产,石林大道42号附49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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