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9708号
原告:东阳中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堂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BCLX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24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2137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中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中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中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中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东阳中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