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0309号
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5677469F。
法定代表人谢礼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景竑、任玲慧,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静园4栋5-5#。
法定代表人邵明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晨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任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