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7626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12号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8714-7。
法定代表人:冯天才,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水木年华燕安庭D3栋1-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相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1日签收了本院依法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未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孝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