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翔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2财保1号 申请人:凤翔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凤翔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本院向申请人凤翔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申请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凤翔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凤翔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