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特418号
申请人:某工贸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被申请人:陕西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工贸公司称: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2)第1156号裁决(以下简称:1156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1156号《裁决书》在未作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前提下,将与另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本案定案依据,并将其百分之八十的增项价款强加于某工贸公司,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属于程序违法。2、1156号《裁决书》对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未作判定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约定内容,将本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合同义务改变为承包方的配合义务,变更了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陕西某公司辩称:1、某工贸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证明某工贸公司对1156号《裁决书》的认可。2、某工贸公司提起的撤销裁决的理由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任何一项。综上,请求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3年12月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22)第1156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陕西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213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52130.5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按照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申请人陕西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提交工程资料(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具体内容,以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为准),并配合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驳回申请人陕西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1664元(申请人陕西某公司已预交),反请求仲裁费35804元(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已预交),鉴于双方请求均得到部分支持,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故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陕西某公司承担,反本请求仲裁费由某工贸公司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工贸公司提交了涉案合同、协议书、相关鉴定意见书、反请求申请书及施工现场签证单等证据材料,因上述证据材料与本院审查范围无关,故本院不予组织质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以上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只进行程序审查,并不进行实体审查。某工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均不符合上述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工贸公司申请撤销西仲裁字(2022)第1156号裁决书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工贸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某工贸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